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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系列(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组织纪律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6 信息来源: 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字号:[ ]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即将推出“以案释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系列文章,选择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分章进行解读,推动学习贯彻。今天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组织纪律解读。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定海区某村村民提出修建位于水库边破旧的寺庙,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由村经济合作社出资,以修造休闲用房名义修建寺庙。时任社区(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蒋某在明知修建寺庙所用土地为禁批区、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土、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修建寺庙。

  得知这一情况的区、镇两级党组织随即出面勒令蒋某停止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行为。但是,蒋某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共有416万余元集体资金投入修造寺庙之中。此外,蒋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蒋某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组织有明确停工的决定和指令下,却拒不执行,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时任淳安县威坪镇蜀阜村党支部书记徐某在未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表决的前提下,擅自指使村文书凌某开具户口接收证明,致使原出嫁到外村后又离异的徐某等8人户口重新迁回蜀阜村。因此,威坪镇纪委给予徐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户口回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支书徐某对这一重大事务,未按相关工作规则决策,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党员干部用权不可任性,要强化组织纪律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议事规则,遇到重大问题切忌“一个人说了算”。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桐乡市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某拥有嘉兴、桐乡两地房产3套,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时,其中1套未申报;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支持亲属向服务管理对象租借厂房,开设“厂中厂”谋取利益。其以“向组织申报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由,未如实申报以上情况。此外,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财物的行为。后经桐乡市委批准,桐乡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条例》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案例:松阳县某村党支部原委员刘某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1994年6月,刘某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2月21日,其因招摇撞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8月16日,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刘某在省外某工业园区兴办公司,随后向园区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2007年6月,其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于2008年6月转正。在重新入党时,刘某未将其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如实向党组织说明。鉴于其入党后表现尚好,2014年7月14日,乡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释纪:除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外,本条款还规定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情形的处分规定,均强调了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不得对组织隐瞒有关个人的任何情况,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3年9月8日,舟山市某单位原党委委员张某某在舟山临城中心邮局,由于个人原因对海军某部领导张某存有误会,便企图通过编造张某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诬告张某。他以快件形式寄给海军主要首长一封匿名信,信中捏造他在不同场合和时机,发表诋毁党和国家、军队领导人形象以及党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政治言论,意图使张某受到组织上的处理。后经舟山市委批准,舟山市纪委给予张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纪: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且以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张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 2013年缙云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某村党支部自荐人陶某等四人为了拉票,互相合作,进行拉票贿选。为了得到某自然村老党员的选票支持,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陶某等四人宴请了某自然村9名党员,席间给在场每位党员分了一包硬中华香烟,并请他们在选举时多帮忙。第一轮选举时,四人挨家挨户上门拉票。第二轮选举时向参加选举的党员分发写了四人名字的小卡片。四人拉票时以分发散支香烟的形式总共分发10条香烟,价值约3000元。2014年9月,陶某等四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陶某等四人拉票贿选,违反组织原则,破坏选举公平。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导致个别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8年9月,苍南县某国企总经理、党支部书记黄某的儿子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该公司。2012年3月,黄某未按规定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同意进行公开招聘,而以该县某局为主管部门办理了其儿子的录用登记手续。2012年9月,黄某主持召开该公司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并通过了同意接收其儿子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决议。县纪委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县国资办对该公司的违规招录行为予以纠正。

  案例:2014年6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局李某使用假文凭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被录用。县纪委调查发现,李某于1993年9月就读民办江西青年服装学院(现更名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两年制),1995年7月大专结业。2003年7月,其使用伪造的南昌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报考原县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并于同年9月被录取,后逐步担任局中层干部。安吉县纪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伴随人的一生,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彰显个人的基本诚信问题,更是与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息息相关。而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升官,不择手段对档案进行造假,可谓丢掉了最基本的诚信,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9年7月1日,江山市某村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该村预备党员王某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进行票决。该村当时应到党员36名,实到党员33名,经无记名票决,只有17名党员同意王某某转为正式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此,王某某不能转为正式党员。但会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却擅自在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本支部共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36名,实到33名,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王某某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递交给镇党委审批,后镇党委审批同意王某某转为正式党员。2014年11月6日,镇党委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只有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都要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办事,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王某这种无视党的组织原则的做法,必然会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2012年8月8日至8月28日,慈溪市某局何某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享受探亲假;期满后,不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回单位上班,也未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同时,调查发现,2012年9月12日,何某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前往瑞士。何某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和党纪处分。

  释纪: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何某身为党员,长期旷工并在此期间违规出境,违反组织纪律,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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