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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系列(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群众纪律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01 信息来源: 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字号:[ ]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即将推出“以案释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系列文章,选择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分章进行解读,推动学习贯彻。今天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群众纪律解读。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我们党向来重视严明群众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纪律条规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生动体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继承了我们党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案例:金东区某镇管理处总支书记兼主任刘某,擅自向管理处下辖的三个村集体收取赞助款3.7万元,用于其餐费、运费、礼品等方面的开支。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 2014年1月,新昌县某镇组织开展困难党员慰问工作。在此过程中,某村两名困难群众的慰问金由村支部书记王某联系发放,其中某自然村梁某户由该自然村负责人唐某发放。2014年2月至4月,村支书王某曾两次询问唐某是否将慰问金发放到位,唐某回答已发放。后经调查,唐某未将慰问金发放至梁某处。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扣留群众财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以上案例中,刘某、唐某都处在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有的雁过拔毛、摊派费用,有的与民争利、克扣群众财物,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本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既给广大党员干部画出了红线,也为群众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安吉县某村原党支部委员解某,得知凭县交通局批复文件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标后,便据此批复文件补办了征用村土地的协议书。2013年3月底,县国土资源局将38个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标下拨给该村。解某考虑到其父母、姑姑年事已高,便向村委会提出将其中3个名额分配给其父母和姑姑。村班子成员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使得解某的亲属顺利参保。

  2013年10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责成镇纪委对该村村干部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调查。2014年8月,镇纪委给予解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解某却在社会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纪律,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受到党纪处分,这应该使人警醒。党员干部一定要摆正原则与亲情的关系,绝不能让讲亲情超越原则,绝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案例: 2014年5月,开化县某村主任徐某在没有经过村两委商议、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土地开发项目会议纪要的与会人数、会议内容和村民代表签字,向县国土局包装申报171亩土地开发项目,由某茶专业合作社开发经营,从中骗取挖山造田资金。此外,徐某还擅自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个人承包,造成村集体资产重大损失。镇纪委立案查处了徐某违纪行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如果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徐某在土地开发项目等重大村务决策中,不仅没有进行村务公开,反而伪造材料向县国土局骗取挖山造田资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其行为情节恶劣,理当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据媒体报道,季建业上任南京市长后,立即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2010年7月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季建业还严重违纪违法,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释纪:透过“季挖挖”这个绰号,能看到季建业霸道的行事风格和性格特点,读出群众对其从政行为的评价,背后是季建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漠视群众利益、不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的作风。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职位上升了,离群众反而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不与群众商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也违背了法治精神。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警醒的。本条关于群众纪律的规定指向“四风”问题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警示党员干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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