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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系列(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生活纪律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29 信息来源: 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字号:[ ]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即将推出“以案释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系列文章,选择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分章进行解读,推动学习贯彻。今天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生活纪律解读。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

  释纪: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趣味低俗”等,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案例: 2013年初,某局科长章某在一个QQ群里认识了赵某,相互产生了好感。章某去外地办事并与赵某见面,当晚在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多次见面并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3年7月起,章某考虑到家庭关系,逐渐与赵某疏远不再见面。后赵某以自己患妇科病、治疗需要大笔费用为由,要求章某赔偿负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其后,赵某向“县长信箱”写信,并到章某单位上门反映。章某被免去科长职务。随后,县纪委给予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因生活作风出现问题,从而走向腐败堕落、蜕化变质。章某不会想到,因为贪图一时之快导致思想防线全面崩塌,“责任”、“声誉”、“党性”皆被抛之脑后,最终换来的是党纪的处罚、舆论的鞭笞以及无尽的悔恨。

  原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使得修改后的新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的规定更宽更严,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避免了因为条例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有漏洞可钻的情况。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3年3月,长兴县某小区为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等现象,该小区物业公司按程序专门召开会议,决定采取抽签定位的办法,将小区内车辆改为固定停放模式,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某镇原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莫某抽到一个固定停车位。但其家中有两辆自备轿车,另一辆无处停放。对此,莫某心中颇有不满。

  2013年7月15日晚,莫某回到小区,途径南大门保安值班室时,要求小区物业当晚值班领导出面,就小区新停车管理办法给自己带来停车不便问题讨要说法。因小区门口保安未就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实质答复,莫打电话给其分管的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沈某,要求其带领该中队队员连夜赶到小区。不久,沈某等4名城管队员乘坐城管中队工具车(个别队员身着城管制服),来到小区门口与莫某碰头。莫某授意下属用随车携带的小半桶油漆,从小区南大门进口处开始,向西涂抹地上停车位标识,至油漆大部分用光后结束,前后有60余个停车位标识被涂抹。长兴县纪委给予莫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党员干部代表着党的形象,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当行为,只要造成不良影响,就必须按照违纪处理。新条例的修订使纪律的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

  在本案中,莫某对小区管理工作不满,对管理方有意见,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提出来,进行协商解决。但他意气用事,还动用城管执法力量,做出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应有的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理应依纪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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