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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

发布日期:2016-04-07 信息来源: 市纪委(监察局) 字号:[ ]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如何理解

    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其中,“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作为监督执纪的第三种形态,对应的违纪程度要重于“勤浇树”、“正歪树”,但要轻于“拔烂树”。尽管在运用 “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中,工作重心更多是放在“勤浇树”、“正歪树”,但整个森林中的病树和烂树总是客观存在,且如果对病树不加治理,则极容易蔓延成为烂树。因此,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必须严格落实的管党治党方式。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一些人对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产生了这样的疑惑:

    疑问一:发现严重违纪线索,如何达到“少数”的要求?

    当前,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那么,面对“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比例应当是少数”的要求,在现实工作中如何处理存量违纪线索和新发现的违纪线索?是否会为了达到“少数”要求而出现“重错轻罚”的问题?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不必。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越来越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对此,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就是从严、全面治党管党的具体措施。因而,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而是着力改变以往“非案不查”的一些不当做法,将防线关卡提至“纪律”红线,将违纪苗头灭杀在纪律源头。第三种形态虽然提出了“少数”的价值导向,但对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无论数量多寡,则应绝不手软。应当看到,“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疑问二:落实第三种形态,是否放弃对严重违纪线索的深挖?

    持有这种疑问的同志,往往都有着一定的纪律审查经验,深知一些诸如贪腐、权钱交易的严重违纪问题,常隐藏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程序不到位等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且违纪党员干部往往采取一定的反调查措施来掩盖严重违纪问题。因而,在发现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时,如果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仅仅是浮于表面,放弃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深挖,极有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但事实上,这种疑问是忽视了新形势下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方式的转变。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工作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更多立足于抓早抓小。在确保纪律审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整个流程的时间。对于涉嫌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尽可能先移送行政部门处理,以行政处罚作为纪律处理的前置程序;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因而,严格执行第三种形态,并非是放纵严重违纪问题,而是要回归纪委的监督职能本位,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属职能,从而达到全面高效的治党管党局面。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纪律审查方式的转变。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两者关系如何把握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可以看作是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三种处分可以看作是党纪重处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常见的有停职、调整、免职等方式。

    在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一是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2015年,中央纪委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二是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按照《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因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重处分。

    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第三种形态

    当前,在落实“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的形态时,纪律审查工作首要任务是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

    要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中改变方式

    落实“第三种形态”,要注重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改变。各级纪检机关要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等三个环节转变工作方式。

    其中,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各级纪检机关要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处于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在纪律审查环节中,各级纪检机关要明确依“纪”监督的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各级纪检机关要改进审理方式,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的准确适用。

    要与其他三种形态相辅相成

    落实“第三种形态”,既要注重发挥该种形态的特定要求,还要注重与其他三种形态的相辅相成。“四种形态”在整体上,刻画了违纪党员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处理由轻到重的相应之策,提出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有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才会大大改善,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才会大大减少,所带来的结果才可能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对“少数”、“极极少数”的从严处理,就容易导致违纪行为的反弹和蔓延。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只有在“四种形态”的整体框架下,落实第三种形态才有最大的价值和意义。

 

(嵊州市纪委 钱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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