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说纪
醉驾被罚存侥幸 隐瞒两年终“双开”

发布日期:2017-02-10 信息来源: 越城区纪委 字号:[ ]


   

  纸包不住火,党员干部违犯了党纪国法,不论你如何心存侥幸、怎样隐瞒违法事实,最终都躲不过党纪国法的惩处……

  2014年8月29日晚,绍兴高新区某中学校长屠某某参加完聚会后走出酒店。虽然已是头重脚轻,但是看时间已晚,回家的路线又在外环线上,平时没有交警设卡检查,于是屠某某带着醉意和侥幸驾车回家,在途中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酒精测试认定为醉驾。2016年2月,越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屠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绍兴高新区原属绍兴市级部门,司法事务由越城区相关司法部门负责,但行政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均由绍兴高新区负责,直至2016年5月行政区划调整后才改由越城区统一负责。屠某某认为虽然受到了法律制裁,但这两年自己一直在正常上班,外人并不知情,而且行政区划重新调整、组织关系转隶对自己都是利好,只要自己不说,就此“过关”的概率更大了。
2016年9月,越城区纪委在上级纪委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对受法律追究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落实党政纪处分专项清理活动”,通过比对和调查,发现并核实了屠某某曾受司法处理的问题线索。最终,越城区纪委经调查后,给予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执纪者说,屠某某身为中学校长、镇教育党总支书记和单位“一把手”,本应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却心存侥幸,知法违法。在醉驾被查处后理应进行深刻自省,并及时主动向组织说明错误事实,警示教育他人。但他在问题发生后的两年中刻意隐瞒个人重大错误,在多次述职述廉中也从未提及,最后受到党纪和政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个案例再次说明:党员干部必须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一旦突破纪律和规矩的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不要枉费心机企图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此案同时启示我们:执纪者一定要补好执纪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点,以“四种形态”推动执纪监督模式的优化,进一步探索履责路径。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更好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越城区纪委)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