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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国资委纪检组:为运用“四种形态”统一“度量衡”

发布日期:2017-04-01 信息来源: 市纪委 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监督单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驻市国资委纪检组于近日制订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转化条件、适用程序、监督问责等四个方面,对如何正确把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难把握也最关键的实际,《指导意见》对履责约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和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既有操作性又有针对性。

  《指导意见》要求各综合监督单位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各类责任主体的责任清单,记入《年度履责纪实台账》,列入年度履责情况报告和考核内容。纪检组还将定期对落实“四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都将严肃问责。(驻市国资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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